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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后如需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要履行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 2023-11-25     信息来源: 党建动态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一是提交退出材料。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拟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二是作出退出决定。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起6个月内,从军工能力布局、保密管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任务转接或者替代、在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科研项目的处置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与总装备部协商后,对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

  三是执行退出决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理应当自收到国防科工局的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由其监督销毁;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一条为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退出管理,根据《国防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因违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许可,或者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被撤销或者注销许可,以及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工作,组织审查拟退出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对军工能力布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保密、任务转接或者替代的影响,并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总装备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工作。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审查拟退出单位的武器装备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协同审查拟退出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对军工能力布局、军工关键设备设施、任务转接或者替代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是否准予退出的意见。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拟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实施许可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应当在作出吊销、撤销或者注销决定前告知单位。

  第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自收到拟吊销、撤销或者注销告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一)涉密项目、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含文件、图纸资料、设备、磁介质等,下同)的后续保密工作方案。

  (二)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方案,其中包括: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基本情况,以及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设备设施情况;未经批准不擅自处置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承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处置建议。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拟主动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见附件),以及本规则第五条中规定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式2份,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起6个月内,从军工能力布局、保密管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任务转接或者替代、在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科研项目的处置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与总装备部协商后,对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

  第八条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在收到国防科工局同意退出的决定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任务书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已承接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并且不得拒绝国家直接安排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九条国防科工局应当将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名单告知有关部门,注销退出单位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书面告知被注销单位。

  第十条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国防科工局的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二)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军工集团公司的保密管理部门或者由其监督销毁;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含民营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者由其监督销毁。上述保密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出具接收或者销毁涉密载体的凭证。

  (三)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对使用国家财政资金购建的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在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科研项目的处置应当按照国防科工局核准的意见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根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涉密程度,按规定确定密级,并标注于申请书封面右上角。

  4.单位名称,应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法人证书中的名称。不要填写单位简称。

  5.单位其他名称,应填写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军工代号的规范名称。无代号或已经撤销代号的单位填写“无”。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场所地址,应填写许可专业(产品)的科研生产场所地址。有多处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7.经济性质,应填写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单位类型,如:国有独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事业法人,国有控股/企业法人,非公有制/企业法人等。

  8.联系电话,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手机号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9.已获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专业(产品)进行填写。

  5.用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说明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单位现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不是已经完成,后续科研生产任务是否可由其他单位转接或者替代等)。

  3.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应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报送一式2份,同时报送中国人民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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