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普遍的问题解答(1) - 罗以智识资质专题四十二
原标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普遍的问题解答(1) - 罗以智识资质专题四十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是国防科工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在许可门槛大幅度降低后,试行备案管理是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开展,并更好地为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备案管理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备案目录》。
《备案办法》共25条,最重要的包含备案目的和范围、备案程序、权利义务、变更和延续及监督检查等。编制原则是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简化流程、事后监管。
国防科工局对列入《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应当备案,应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备案。
《备案办法》是公开的,可通过国防科工局网站查询。《备案目录》为秘密级,可自行到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中央民口公司集团、工业与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或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查询。
(二)依照国家要求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科研研制任务或提供合格的武器装备和配套产品;
(三)具备与所提供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体系,并依照国家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或与用户签署协议等;
(四)接受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用户部门(单位)的监督。以上内容由智识资质交流平台整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