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印制出新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理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单位十五日内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作出受理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来书面审查。
第二十二条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能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做现场审查。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
有效期届满且未准予延续前,不得签订新的涉密印制业务合同。对于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涉密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能够继续完成。
第三十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许可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准予行政许可和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暂停资质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些范围内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