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执业兽医 资格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新的规定和工作实际,我部对《执业兽医资格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兽医资格密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执业兽医资格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试题双向细目表、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题型题量分布表和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农业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农业部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密工作。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国执业兽医资格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命题,试卷的印制、保管、交接和运送,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以及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公布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的执业兽医资格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
考区、考点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本人或者法律上规定的近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运送、保管、接收,监考,评卷以及密管理工作。
第十条命题用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以及命题过程中形成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所有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存放和运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命题人员应当签订《执业兽医资格密责任书》,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与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第十四条试卷清样、试卷的包装封面应当标明秘密级标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一)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可以少于两人押运;
(二)专车运送,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押运过程中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不正常的情况时,及时向同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八条以火车、航空等其他方式运送的,应当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试卷接收单位理应当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做清点查验,并与运送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应当将试卷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该场所可以同时用于保管答题卡。
第二十一条试卷保管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试卷的领取、分发和销毁过程实施保密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并与监考员办理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的领取、点验和分发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试卷袋密封情况做查验。
第二十四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安排专人对试卷、备用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应当专门存放和保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答题卡的清点、封装、移交和保管场所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二日内,将备用试卷和答题卡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考区兽医主管部门,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用试卷和答题卡后二日内,通过机要或者直接押运方式送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条试卷应当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二十七条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正式拆封启用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八条阅卷应当在相对封闭的场所进行,并全程监控。阅卷数据应当及时备份。
第三十条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马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参与考试命题、印制、运送、监考、评卷等环节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马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将考务工作委托专业承担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5月16日印发的《执业兽医资格密管理规定》(农医发〔20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