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审批
本指南适用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退出本许可的申请和办理。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与信息化部 总装备部令第13号)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及处置建议符合有关规定。
5.目前在建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的科研项目情况及处置建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以上申请材料向国防科工局提交一式2份,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报送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机要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接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联系电话。
1.申请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国防科工局(具体为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现报送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并抄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国防科工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许可退出申请材料来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4.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进行局内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各部门(单位)依据自己了解掌握情况对申请事项做研究,并反馈相关意见。
6.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将处理建议呈报局领导审批。许可退出审批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审批。
7.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起草注销通知并办理发文,向申请单位发送国防科工局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并通知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后续事宜。
8.申请退出单位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军工集团公司的保密管理部门或者由其监督销毁。
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应当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者由其监督销毁。
(3)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理应当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1)申请单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国防科工局(具体为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同时报送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并抄送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2)国防科工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许可退出申请材料来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4)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进行局内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征求总装备部意见。各部门(单位)依据自己了解掌握情况对申请事项做研究,并反馈相关意见。
(7)国防科工局军品配套与监管司起草注销通知由综合司印发,告知申请单位及有关管理机关办理后续有关事宜。
(8)申请退出单位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事项。
2.并联审批。一般程序中第4项需要两个以上司局(部门)共同审批。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同时征求各有关司局(部门)意见,各司局(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和分工对申请退出事项做研究,处室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司领导审批后反馈军品配套与监管司。局内涉及司局最重要的包含发展计划司、财务与审计司、科技与质量司、各系统工程司、安全生产保密司。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主办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邮编:10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