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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9-03     信息来源: 媒体聚焦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鄂政办发〔2023〕24号),规范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了火灾调查处理机制。

  及时查明火灾原因,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教育警示社会公众,压实消防安全责任,改进消防工作,提升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共采纳意见、建议67条。省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规定》进行了研究。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报省司法厅通过合法性审查,经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共十八条,最重要的包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适合使用的范围、调查原则、调查权限,调查组组成及工作职责任务、工作纪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和实施,整改评估等。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军事设施、交通运输、特定种类设备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火灾事故发生后5日内,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拟定火灾事故调查方案,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批准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

  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派员组成。调查组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调查组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解决的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及时将批复内容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批复内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做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自火灾调查结案后1年内,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组成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做检查、评估。

  负责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现责任追究或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督促相关的单位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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