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十六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造,采纳有用的防卫和办理办法,捍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分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则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办理和防卫作业,一起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依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求,建造作战、指挥、通讯、防护、交通、确保等国防设备。各级公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确保国防设备的建造,维护国防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国家树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展开国防科研出产,为武装力量供给功能先进、质量牢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修理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意国防需求。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造,坚持规划适度、专业配套、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出产才能。
第三十一条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前进,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展开中的先导效果,添加技术储藏,研发新式武器装备。
国家为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的企业工作单位供给必要的确保条件和优惠政策。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对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的企业工作单位给予帮忙和支撑。
承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的企业工作单位有必要完结国防科研出产使命,确保武器装备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纳必要办法,培育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发明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效果。
国防科学技术作业者应当遭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逐步进步国防科学技术作业者的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国家依据国防建造的需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施国家军事订购准则,确保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三十五条国家确保国防工作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添加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展开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造、国防科研出产和其他国防建造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运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构成的用于国防意图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备、物资器件、技术成果等归于国防财物。
第三十八条国家依据国防建造和经济建造的需求,确认国防财物的规划、结构和布局,调整和处置国防财物。
国防财物的办理安排和占有、运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国防财物,充分发挥国防财物的效能。
制止任何安排或许个人损坏、危害和侵吞国防财物。未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许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安排同意,国防财物的占有、运用单位不得改动国防财物用于国防的意图。国防财物经同意不再用于国防意图的,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办理。
第四十条国家经过展开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把握国防常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实施国防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防教育遵循全民参加、长时间坚持、讲求实效的政策,实施常常教育与会集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要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准则。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纳办法,加强国防教育作业。
全部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工作单位都应当安排本地区、本部分、本单位展开国防教育。
校园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根底。各级各类校园应当设置恰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许在有关课程中添加国防教育的内容。军事机关应当帮忙校园展开国防教育。
教育、文明、新闻、出书、播送、电影、电视等部分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纳多种形式展开国防教育。
第四十三条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方案,确保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四十四条中华公民共和国的主权、一致、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要挟时,国家按照宪法和法令规则,进行全国总发动或许部分发动。
第四十五条国家在和平时期进行发动预备,将公民武装发动、国民经济发动、公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发动预备归入国家整体展开规划和方案,完善发动体系,增强发动潜力,进步发动才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树立战略物资储藏准则。战略物资储藏应当规划适度、贮存安全、调用便利、定时替换,确保战时的需求。
全部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工作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有必要按照法令规则完结发动预备作业;在国家发布发动令后,有必要完结规则的发动使命。
第四十八条国家依据发动需求,能够依法征用安排和个人的设备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恰当补偿。
第四十九条国家按照宪法规则宣告战争状态,采纳各种办法会集人力、物力和财力,领导整体公民捍卫祖国,反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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