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做好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应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市、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相关应对工作,施工公司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既明确分工作,又密切配合。
(二)快速反应、相互协调。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区域,建立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响应机制,市建设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即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快速处置,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
(三)属地负责、分工协作。各市(县)、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施工公司应急抢险救援队是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使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和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办公室实施的重点工程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大体量模板支撑系统的坍塌、大体量脚手系统的坍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倾覆、拆房工地的意外坍塌、地下空间施工工程的坍塌、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边坡失稳造成地面沉陷、开裂或周边建筑物倒塌,任意加层超出原有设计荷载等问题导致建筑物坍塌的事故,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虽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险情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导致非常严重威胁、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
市设立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市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种突发建设工程事故的处置指挥,负责组成临时现场指挥部,组织各种救援力量进行协调和救援。
(一) 协助指挥部领导搞好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各工作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救援。
(二) 了解各建筑队伍的资质和素质,跟踪各建设工地的管理和动态,掌握各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程,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四) 指导和监督各地各建设实施工程单位搞好安全施工,编制和落实有关应急预案;
(五)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探讨研究,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搞好有关学习和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迅速组成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善后处理、事故调查、新闻发布等处置工作组展开工作。
各市(县)、区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可以参照市组织建立,其专项应急预案由各市(县)、区自行编制。
施工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本专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要根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本专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建立突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各施工项目部的管理,定期检查他们对预案的落实情况,对救护器材、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督促他们搞好应急演练。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要按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110指挥中心报告,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市建设局和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及时”的原则,第一时间奔赴施工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立即报告无锡市人民政府、省建管局和建设厅。报告的内容应有: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四)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I、Ⅱ、III、Ⅳ级。
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等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应急方案,尽力抢险处置,当有关支援力量到达后,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当事故发展持续严重,需要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时,要采取边处置边上报的办法,及时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上级政府启动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先期处置的内容包括:立即组织施工现场抢险,伤员救治,疏散遇险民众,警械危险区域,分析事故起因、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判断事故变化趋势、预测次生事故发生的可能,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漫延,并将事故灾害信息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其中也包括调集全市救援装备和器械,发动驻锡部队、武警支队增援抢险救灾。
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指挥部新闻发布组统一发布,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预案启动单位决定应急程序结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做出总结,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协调事故发生地所在政府或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者、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同时做好因事故影响而暂时撤离的民众安居工作,以确保社会稳定。
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实施。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事故调查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在处置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一)工程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抢险救灾和安全保障工作,同时,市消防、公安等工程抢险专业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的主要力量。
(二)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应急处置方案论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技术专家在市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专家库成员中抽调)。
在应急情况下,市突发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有权随时借调各企业、社会救援装备和器械,如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运输车辆、切割设备等。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培训到企业、施工项目);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