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22、23期)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69号
原标题:(2021年第22、23期)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69号
《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和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监管的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长效管理;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处置,依法规范;强化准备,平战结合。
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我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级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区县(市)级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相关的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发生较大及以上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成立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和应急救援专家组。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支队、市轨道交通集团、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加另外相关的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策部署。
(2)负责制定、完善和实施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区县(市)政府制定、完善和实施本地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发生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在省级指挥部的指挥下,执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统一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视情况指导区县(市)政府或相关的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统一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装备器材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和物资装备支持。
(6)协调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支队、中央和省驻甬单位参与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7)向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助支援;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决定全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1)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牵头做好媒体接待、事故现场采访管理和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网络舆论情况应对工作,开展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及时处置负面信息,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开展事发区域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指导做好事发区域及周边道路交互与通行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队伍和车辆通行;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开展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7)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相关区域地质资料,配合做好抢险救援有关技术支撑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区域和周边地区环境监视测定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处置。
(9)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建设行业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评估、修订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区县(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牵头组织全市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和事故应急演练。
(10)市交通局:协调紧急运力运输事故现场的人员及应急设备、物资,配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1)市水利局:提供事发区域相关水文资料,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有关技术支撑。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现场人员医疗救护、伤员转运、后续救治等工作;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好现场防疫、消毒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事故紧急抢险救援,提供其他有关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上的支持;按市政府要求组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事发地开展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1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车辆、设施设备等产品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配合开展设施设备的质量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对事故中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等特定种类设备的抢险救援;配合或参与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检测鉴别判定技术支持。
(15)市综合执法局: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相关产权单位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燃气、热力管道等管线)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协助开展事故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17)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气象监测,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组织现场通信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1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0)宁波军分区: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1)武警宁波支队: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所属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协同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22)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轨道交通工程事故的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在市指挥部指挥下牵头落实轨道交通工程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资、装备;参与组织轨道交通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3)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管辖范围内受损的电力设施,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24)市水务集团:负责组织协调修复管辖范围内受损的供排水管线,协助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5)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修复管辖范围内受损的燃气管线设施设备,协助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6)区县(市)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先期处置,做好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处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视情抽调。主要职责: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和解除较大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组织事故起因及处置过程的调查评估;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做好市指挥部会议召集、相关文件信息处理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较大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处置组,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开展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专家,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专业方面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处置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研究、处置等工作。
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事故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先期处置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做好现场疏散、人员搜救等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强化安全监管信息化手段运用;加强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整改;加强工程生产安全基础建设,推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查检测力度,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定期演练和应急物资配备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辖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动态、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形成生产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迅速准确接报事故信息和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生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分析研判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影响,指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视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和信息共享。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测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明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将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风险点信息及时报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要立即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按照伤亡和损失情况对事故分级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及有关负责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区县(市)政府可制定本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发生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采取以下Ⅳ级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
(2)加强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次生事故(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发生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即时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根据本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有关成员组建现场处置组,紧急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现场。
(2)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现场处置组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3)现场处置组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道路和电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4)必要时,及时协调各方救援力量支援。市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6)及时向市政府、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即时成立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下,执行指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要求,较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协助;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各级指挥部应及时建议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经研判,Ⅳ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成立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Ⅲ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决定,当事故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灾害)因素被消除时,重大和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牵头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死、伤者及其家属按规定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规给予补偿。及时组织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心理危机干预。开展保险理赔及设施修复、环境修复、衍生灾害预防监测工作,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般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对玩忽职守、渎职、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常备不懈、防患未然”的要求,市县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专家咨询和技术上的支持力量、应急处置和救援管理力量建设工作。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和动员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
市通信管理局应组织协调保障市指挥部、现场处置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制定应急保障方案,保障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有效传递。
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日常防范、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配备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完善装备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日常维修保障,确保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道路受损时迅速组织抢修,保障救援物资、设备、队伍及时运送到位。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治安保障,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必要时,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根据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商请、武警力量予以协助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调度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物资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保障应急医疗救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知识宣传、培训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和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技能。
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分析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住建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定期召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及时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负有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区县(市)政府应当及时修订本级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