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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衡阳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以下简称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职责由市教育局承担,接受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全市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的策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策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指导并协调实施。
(三)负责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各大中专院校的协调、服务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承办中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调整、更名、撤销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四)统筹和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穷的地方的教育援助。
(五)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组织审定地方教材和受委托的国家教材,全方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预算、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检查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负责管理市本级的教育经费及国外政府和组织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监管教育系统国有资产。指导、管理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七)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注册、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定全市师资建设发展规划、教职工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指导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订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和全市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
(十六)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拟订全市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承担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联络工作,联系协调市属高校和驻衡高校工作,负责统战、民族宗教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全局性文字综合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发文审校。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劳动工资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档案、保密、提案建议办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后勤服务、计划生育、治安保卫及社区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学校图书建设工作。统筹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牵头负责电子政务及政务公开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市属高校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和局机关的机构编制等有关工作。指导县市区教育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教育系统教职工的招聘录用、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本系统教职工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按管理权限,管理机关和市属高校、局属单位人事档案。负责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市属高校和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考察、推荐和调配市属高校和局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师、援疆、支教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协调指导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协调、指导市属高校和局属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教师对外交流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指导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的德育、劳技、科技、社会实践、信息技术、禁毒、安全及其他教育工作。指导、管理中小学研学实践工作。指导、管理中小学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归口管理各类中小学教材(含音像教材)及配套用书。负责协调基础教育科研工作、教育装备等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籍管理,指导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初中学业水平测试、中小学招生。归口管理中小学竞赛活动。指导全市中小学生的英语、计算机考级等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业务工作。负责省、市示范性高级中学及特色实验高中的呈报、考核、审批工作。负责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检查、督促、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指导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学生对外交流工作、教育国际合作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综合管理与协调全市的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拟订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发展规划与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质量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市民办职业和成人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业务工作。负责职业和成人学校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呈报、考核及审批工作。负责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评审工作及招生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的审核与发放。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和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选用教材和教学配套用书。负责协调职业和成人教育的科研与技术推广、仪器配备、生产实习基地建设、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相关工作。
(六)教师工作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规划和指导中小学师资培训工作,组织和实施教师上岗前培训和教师的学历培训及继续教育(含信息技术、基础教育新课程、新大纲培训、考试)等工作。负责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负责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的认定、培养和考核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工作。负责师范类教育培养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的教师队伍培训工作。承办市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普通话推广和规范汉字推行工作。组织并且开展语言文字宣传和检查评估。
(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拟订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教学工作和专业师资的有关培训工作。负责协调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的教研教改工作。指导有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建设。负责学生健康情况的检测与建档建制等工作。做好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及传染病的预防工作。负责高、初中体育、艺术学业水平测试。指导学校体育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指导高中以上学校的学生军训工作及各类学校爱国卫生和绿化美化等工作。指导、协调学校及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等活动。
(八)政策法规科。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策略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对地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进行把关。组织、监督、指导全市教育行政执法。负责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法制教育及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等工作。承办市本级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及舆情管理、网络安全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含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负责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编制和安排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负责全市教育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和事业发展监测。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法规。统计并监控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执行情况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承担市本级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市本级教育部门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省、市本级教育专项经费、各种外资和国内捐赠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安全工作。编制市本级教育部门基建资本预算并承担市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基建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市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本级教育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后勤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财经检查协调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负责全市的勤工俭学工作。牵头负责标准化学校建设。
(十)内部审计科。组织贯彻落实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负责对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和综合实践能力建设工作。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经管和效益情况审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以及各类教育专项资金审计。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民办教育科。负责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拟订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全市民办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名称规范和校长调整的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做好民办学校设置前期调查研究,现场踏勘及延伸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对民办学校的考核、财务资产监督及年度办学情况检查评价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有关招生简章的审核工作。指导民办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校园校舍、图书馆(室)、教育技术装备和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协调处理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同性矛盾和问题。指导县市区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十二)学生科。负责全市研究生、本科生、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全市研究生、本科生、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大中专(含中职)毕业生、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调配派遣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大中专(含中职)学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招生、考试工作。承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教育局和招生委员会的请示事项。负责教育阳光服务工作。指导留学服务工作。
(十三)综合治理科。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信访和维稳工作。指导、督促全市教育系统抓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以及国家安全、外事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督促局属单位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协同相关的单位、职能部门处理局属学校学生伤害及其他灾害事故。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教育督导科。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承担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包括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认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十六)校车管理科。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站点平台。协调、指导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参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
第六条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主任督学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市民办教育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科长各1名,副主任督学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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