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保密资格证书须清楚这八点!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允许超出20%;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注;
2.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超过20%的公司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一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住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否则不能申请军工保密资质;
4.没有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产品的企业不能办理军工保密资质;
1.根据2017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在公司成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密体系,包括保密责任、涉密人员培训、教育、归口管理,保密组织机构、保密要害设立、改造,监督与保障,涉密计算机配置,保密工作档案收集等等。
2.保密体系运作一段时间后,当公司觉得符合保密标准后,按照规定要求填报保密资格申请书及有关的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其中一级单位直接向国家保密局进行申请,二、三级单位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州、直辖市进行申请。
3.通过书面审查的,应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1.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装备发展部确定;
2.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现场审查组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确定。
3.现场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从保密资格认定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4.被批准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装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启录定期发布。被批准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发放证书,并将有关审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装备发展部备案,列入名录定期发布。
3.与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线.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6.对现场审查情况做评议,研究或者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现场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7.现场审查组组长向申请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8.现场审查组组长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现场审查结束后,现场审查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审查相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
现场审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或者“中止”。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及评分标准,满分为500分,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现场审核检查通过,45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的,中止审查。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申请。现场审查中止的,3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
1.建议表应由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受理点、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含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部保密工作机构、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者工信部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出示,其他部门或单位填写无效;
2.总承包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填写建议表的,应当补充提供能体现总承包方地位的合同(经脱密处理)等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本建议表无效;
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受理点出具的不同于本建议表格式的密级建议,与本建议表具有同等效力;
4.本建议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的名字代号等信息涉密的,应当作脱密处理;
5.科研生产(办公)场所地址按照实际场地填写,有多处科研生产(办公)场所的,应逐一填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证书样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