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中新网1月3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近日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办法》所称涉密研究生是指直接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教学、科研项目、任务等工作或者在教学、科研过程中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较多国家秘密事项的在读研究生。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确因教学、科研需要,接触、知悉、产生和处理国家秘密的,依据涉密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办法》所称涉密学位论文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导师原则上应当是涉密人员。
《办法》提到,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研究生或因其他原因不宜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研究生,不得确定为涉密研究生。
《办法》指出,培养单位确定涉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开展涉密内容研究或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确认,经培养单位按程序审查批准,签订保密协议。涉密研究生的导师是研究生在学期间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涉密研究生每年接受不少于4个学时的保密专题教育培训。
《办法》要求,涉密研究生的出入境证件应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培养单位对拟出国(境)的涉密研究生应按有关保密要求履行保密审批手续。涉密研究生经批准出国(境)的,应进行行前保密提醒谈话,签订出国(境)保密承诺书。涉密研究生应当在返回后一周内,将其出入境证件交由培养单位统一保管,并书面报告出国(境)期间保密规定执行情况。涉密研究生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应经导师批准,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办法》明确,涉密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公布本人相关科研工作信息,必须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发表或公布。涉密研究生因毕业、涉密工作结束等原因不再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培养单位应对涉密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谈话,告知其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义务,严格核查、督促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掌握其就业、去向等相关情况,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现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行为,导师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纠正与处理;对不适合接着来进行涉密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终止其参与涉密工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明确了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和标志。《办法》还明确,涉密学位论文应作为国家秘密载体进行严格管理,并对主要场所、过程和环节提出了管理要求。
《办法》指出,培养单位应事先告知涉密研究生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通过多种措施依法维护涉密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对涉密研究生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成果考核办法,并在评奖评优方面给予政策保障。
《办法》还指出,培养单位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涉密研究生和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工作中未能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涉密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造成不好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保密法律和法规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