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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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备案申请单位理应当提供有效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最近一年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审查报告,也可提供通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或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对于未曾参加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备案申请单位,也可提供国家标准的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且认证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的备案专业(产品)。
备案申请单位理应当为直接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备案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备案申请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所填写的“承担军品任务情况”,严格把握事后备案原则,即备案单位理应当承担对应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签订或完成了有关合同或任务书,且合同或任务书在有效期内)后才可予以备案。对于合同无法确定为军品任务的,备案申请单位理应当提供相关军代室证明意见。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的最大的目的是了解备案单位真实情况,监控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完整性、安全性、有效性,对于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围绕备案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来进行,检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检查评判标准》(附件
(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依据当地情况每年选取部分备案单位,对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做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单位基础设施、生产线和关键生产设备、军品试验检验测试条件情况、人员情况等。对首次签订军品订货合同的备案单位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备案单位科研生产能力明显不能与所申请专业相适应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落实军品供货合同的,应当按照《备案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原则上,应对所在地备案单位
2个工作日,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包括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被检查单位理应当按照现场检查组织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规定时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组织部门。
(七)对于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备案单位在组织管理、科研生产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备案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备案注销或通报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备案单位出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情形未整改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