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确认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认证作业,保证国家隐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世界隐秘法实施法令》等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承当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使命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密资历认证作业。
第三条 国家对承当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使命的企事业单位实施保密资历确认准则。承当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使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保密资历。
第四条 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检查认证作业坚持依法处理、严厉规范、严厉程序、公平公平的准则。
一级保密资历单位能够承当绝密级、机密级、隐秘级科研出产使命;二级保密资历单位能够承当机密级、隐秘级科研出产使命;三级保密资历单位能够承当隐秘级科研出产使命。
第六条 获得保密资历的单位,列入《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戎行体系配备部分的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历的单位中投标订购。承包单位分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项目的,应当从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保密资历的单位中挑选。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展部安排展开全国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确认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安排展开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保密资历确认作业。
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为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确认作业的牵头批阅部分,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和配备发展部为一起批阅部分。
第八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配备发展部等部分组成国家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实施下列责任: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等部分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下列责任:
(四)安排展开保密资历确认作业调查研讨,对二级、三级保密资历确认作业中的严重问题提出主张;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在国家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的领导下展开作业,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赞同。
第十一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下设作业室(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历确认作业室),设在国家保密局,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配备发展部抽调人员组成,实施下列责任:
(二)安排实施一级保密资历确认作业,辅导展开二级、三级保密资历确认作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下设作业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抽调人员组成,实施下列责任: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和直接出资,且经过直接方法出资的外方出资者及其一起行动听的出资份额终究不得超越20%;
(四)法定代表人、首要担任人、实践操控人、董(监)事会人员、高档处理人员以及承当或许拟承当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使命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许长时刻居留答应,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出产和作业场所,具有承当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使命的才能;
(六)保密准则完善,有专门的组织或许人员担任保密作业,场所、设备、设备防护契合国家保密规则和规范;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请求保密资历的,除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则外,还应契合以下条件:
(一)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请求书(以下简称请求书,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不得触及世界隐秘);
(六)戎行资历检查请求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许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部分出具的保密资历确认等级主张表;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配备发展部,依照依法行政、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准则,一起承当一级保密资历受理请求和书面检查作业。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当受理请求和书面检查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一起承当二级、三级保密资历请求受理和书面检查作业。受理请求和书面检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历确认受理机制树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的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受理组织收到请求单位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对请求材料的齐备性以及是否契合请求条件进行检查。对请求材料契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决议。对请求材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规则方式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单位需求补正的材料。对不契合请求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议。
受理组织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议或许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凭据并加盖专用印章。
对作出受理决议的,受理组织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对请求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检查。经过书面检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未经过检查的,停止检查,作出不予经过的决议。
第十九条 对经过书面检查的单位,保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会同一起批阅部分,在25个作业日内组成现场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树立保密资历确认检查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国家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历确认委员会组成部分及相关单位引荐,经训练合格后归入专家库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级保密资历请求单位现场检查组担任人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配备发展部确认;二级、三级保密资历请求单位现场检查组担任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确认。
现场检查组作业人员应当从保密资历确认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至8人。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成果分为“经过”、“不经过”或许“间断”。依据相应等级的保密资历规范及评分规范,满分为500分,到达450分(含)以上为现场检查经过,450分(不含)以下为现场检查不经过。检查中发现请求单位达不到《评分规范》所列基本项要求的,间断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请求一级保密资历的单位,现场检查应当听取请求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和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对该单位日常保密处理作业的定见。对请求二级、三级保密资历的单位,现场检查应当听取请求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保密行政处理部分和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对该单位日常保密处理作业的定见。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应当提早5个作业日书面通知请求单位,现场检查程序为:
(六)对现场检查状况进行评议,研讨或许表决构成检查定见和评分成果。填写《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检查定见书》(以下简称检查定见书);
(七)现场检查组组长向请求单位通报检查定见和定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现场检查组组长和请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在检查定见书上签署定见。
现场检查完毕后,现场检查组应当在10个作业日内将现场检查有关材料上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历确认作业室。
第二十五条 未经过现场审阅的单位,6个月内不受理再次请求。现场检查间断的,3个月内不从头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配备发展部,依据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定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请求后的45个作业日内,对一级保密资历请求单位作出批阅决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依据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定论及有关材料,于受理请求后的45个作业日内,对二级、三级保密资历请求单位作出批阅决议。
第二十七条 被赞同的一级保密资历单位,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配备发展部发放证书,并列入名录定时发布。
被赞同的二级、三级保密资历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处理部分发放证书,并将有关检查材料报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配备发展部存案,列入名录定时发布。
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法律效力。证书款式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配备发展部一致拟定。
第二十九条 保密资历证书有用期为5年。有用期满,需持续承当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使命的单位,应当提早30个作业日从头提交契合规则方式的请求材料。
第三十条 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照批阅责任,对保密资历确认作业进行监督处理,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获得保密资历的单位应当实施年度自检准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作出批阅决议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单位基本状况改变和保密资历规范执行状况自检陈述。
第三十二条 作出批阅决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获得保密资历的单位在有用期内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刻为获得保密资历后满2年至3年,复查作业准则参照保密资历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进行。
未经过复查的单位,视情给予正告、通报、约谈首要担任人或暂停保密资历,并期限整改。3个月后从头复查,复查仍未经过的,吊销其保密资历。
第三十三条 获得保密资历的单位,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请求证书信息改变:
请求改变的单位,应当于改变产生后5个作业日内向作出批阅决议的行政机关陈述,经审阅赞同后处理改变手续。
第三十四条 获得保密资历的单位,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于产生相关景象后30个作业日内从头请求:
第三十六条 请求或许获得保密资历的单位对有关行政决议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
第三十七条 请求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隐秘重要状况或许供给虚伪材料的,1年内不受理其请求。
第三十八条 获得保密资历的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暂停其保密资历,回收其保密资历证书,并责令期限整改:
(五)存在严重泄密危险或许产生涉密事情,未进行整改或许整改办法不执行的。
暂停保密资历的单位,由作出暂停决议的行政机关对其整改状况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作出康复保密资历的决议。
(三)私行承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出资或许聘任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事务的;
第四十条 被刊出、暂停、吊销保密资历的单位,自行政决议下发之日起,不得签定新的涉密武器配备科研出产使命合同。已签定有用合同的,在采纳有用保密办法、保证安全保密的状况下能够持续实施合同;显着不合适持续实施合同的,应当在保密行政处理部分会同使命合同甲方单位监督下,将合同使命移交给其他具有相应保密资历单位承当,对有关涉密文件材料、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设备等载体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确认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归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违背本方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吊销其检查认证资历,依法依纪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当《武器配备科研出产答应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具有应急性或许短期出产的隐秘级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不获得保密资历,依照使命合同甲方单位要求执行保密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配备发展部担任解说。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31日印发的《武器配备科研出产单位保密资历检查认证处理方法》(国保发〔2008〕8号)一起废止。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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