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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历确定

发布时间: 2023-09-08     信息来源: 媒体聚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秘密法施行法令》(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4、承当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寓居,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请求材料受理实施服务窗口准则。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一起建立受理组织,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当各省、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历初度请求、从头请求(有效期到期,存在严重改变等景象)、证书内容改变请求和保密资历刊出请求等服务事项,一切请求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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