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历史演进
是在新中国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工业发展的基础上积累而成的。从军民结合的角度
这一时期即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历史时期,可以称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军民分离的高度集中管理时期”。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和理论界都没有“国家创新体系”的提法,但是,为了历史地考察问题,我们姑且将这一时期理解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初建时期”。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我国面临的安全和经济发展形势相当严峻。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集体,在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国防建设摆在了比较突出的位置。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国防建设,民用科技和工业产品的发展需求受到时代的限制和制度的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际,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基础薄弱。当时,除部分科学技术人员由大陆进入台湾省继续发展之外,旧中国遗留下来给中国人的科研基础非常薄弱:科研机构只有三四十个,科学技术人员仅有5万人,其中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仅600余人;高等院校205所,在校学生11.7万人,教师1.6万人。现代科学技术在旧中国几乎是一片空白。面对百废待兴的形势,把迫切要做的事情归结为“建立强大的国防军”和“建立强大的经济力量”两件大事。中央和人民政府立即着手发展新中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开始起步。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先后成立。包括地质、冶金、机械、铁道、交通、燃料、电子、邮电、建筑、纺织、林业系统在内的政府各部门都相继成立了各种专业性的研究机构,各省、市以及许多厂矿也建立了自己的研究试验机构。同时,高等院校数量显著增加,规模日益扩大,教学水平与研究水平也有较大提高。建国之初,国家创新体系在起步建设的同时,重点为恢复经济生产和保障人民健康需要服务。
我国国防科学技术创新系统的基础也很薄弱。国防工业只有从政权手中接收的72家军工厂(职工约5万人)和解放区的94家修理厂(职工约9万人),不具备研制生产飞机、舰艇、坦克、军事电子等武器装备的条件和能力,使用的武器装备大多数来源于缴获接收军队和从苏联购买。国防科学和技术的基础绝大多数都是空白。建国伊始,生产精良的军事装备便提政府的议事日程。重工业部成立,归口管理国防工业,负责军事装备的组织生产和军工企业的调整。党中央决定集中力量建设重工业、国防工业和其它相应的基础工业。国家制定执行了“一五”(1953-1957年)计划。制定国防建设五年计划,要求到1957年初步建设起国防工业,以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国务院组织制定了《1956至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将原子能技术、喷气与火箭技术等国防尖端技术作为重点。为落实上述重点任务,总参谋部制定了《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十年(1956-1967年)规划纲要》。
面对建国初期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技术水平很低的国情,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确定了大力引进技术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的方针。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大大促进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创建与发展,特别是苏联政府和苏联专家给予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积极的帮助。中国政府集中力量进行了以苏联援助的156个项目为中心的694个工业公司的建设。通过这一些重点项目的建设,中国初步掌握了现代化工厂、矿山和交通运输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工程技术,成为中国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产业基础。我国政府将自己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作为教育战线头等重要的任务,做出重大努力来改变教育事业落后的状况。同时,国家创办或扩建了中国人民军事工程学院、通信工程学院等军队院校,以及北京航空学院、华东航空学院、北京工业学院、成都电讯工程学院、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国防工业高等院校,并确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兰州大学等民用高等院校为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培养专业人才。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前,国防和军队建设基本上处于备战状态。提出了“要准备打仗”和立足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指导方针,强调我们不仅要在战略部署、后方建设、作战准备和国防工业建设等方面落实这一方针,也要在国民经济建设方面充分注意这样的一个问题。十年“”动乱,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到了崩溃边缘,国家创新体系遭受极其严重的损失。相对于民用创新系统而言,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受到的冲击略小,保持了在曲折中前进的势头。这一阶段,我国军事装备逐步从仿制走向自主研制,1965年经国务院批准定型的500多项军事装备产品中,自行设计的已占一半左右。我国开始了第二代主战装备的研制,攻击型核潜艇和导弹驱逐舰先后装备部队。“两弹一星”相继研制成功,为我国变成全球大国奠定了基础。
以为核心的党的集体深知,仅仅发展国防尖端技术不可能为国家科技持续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单纯强调国防建设也不可能建设一个经济上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国家创新体系初创时期,我国也开展了军民结合的初步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军民两用的重要思想,提出了“军民结合、平战结合、以军为主”的方针,都由于种种原因均未能得到很好贯彻。这一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与国防尖端技术发展水平失调的体系。
这一时期,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突出特征是:以国防建设为重点,国家创新体系在极其薄弱的基础上发展到一定规模,在集中全国资源、实现国家目标方面取得非凡的绩效;政府实施高度的计划调节和集中管理;创新体系的部分要素缺位,真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基本上不存在;大学、企业和科研院所处于被动和相对封闭的状态,而且价值取向单一,行为规律单纯;国防科技保持高度统一,实现了研究开发、工业生产和教育“一盘棋”;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与民用创新系统基本处于分离状态。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方面,初步形成了由中国科学院、高等院校、产业部门(国务院部委属)、地方科研机构四个方面组成的科学技术体系;再加上为满足国防尖端技术攻关需要慢慢地发展壮大的国防科技队伍,形成了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五路大军”。只是在承担国防尖端技术攻关方面,以任务为纽带,上述“五路大军”与部分重点高等院校形成了具有一定网络特征的相互作用机制。
对这一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一定要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考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否定。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着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军事包围和战争威胁,我国一方面需要医治战争创伤,不失时机地开展经济建设,同时为应付帝国主义的挑衅,必须建设一支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国家把国防工业建设摆在主体地位。这一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是为完成国家的紧迫任务和国防建设急需而建立的。这一体系在当时西方国家封锁、国内科技和经济资源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将有限资源向国家战略目标集中,解决了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国家科技、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这一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是按大科学体制建立的。我国全面学习和继承了苏联科研体制的模式,对科技发展采取了国家统一集中管理的方式,对科研工作采取了行政领导的手段,使科研选题和研究任务服从国民经济计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而这种规划的根本原则是“按任务带学科”,它完全是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它有利于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国防尖端技术的突破,最集中地体现了大科学体制的优越性和长处。这种大科学的特点是,集中力量发展由国家规定目标和任务并直接控制的大规模、大目标、大经费、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或具有战略意义的科学。我国这种大科学体制的形成是建立在当时确立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并且是与之相适应的。计划经济体制是核心,大科学体制是它的科技支撑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都会相应提出一批重大的科学技术攻关任务,从而直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确定目标甚至具体课题。此外,这种大科学体制在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能够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协同攻关,并在进行过程中做调整、协调和控制,进行集体攻关。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所决定的科技工作人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主义条件下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也为这种大科学体制的高效率运行提供了精神和社会文化条件。当然,这种科学体制下科研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科研工作者的创造性被限定在给定任务的范围内,自主选题的余地很小,科研人员过多地被集中于专门的研究机构,加之特殊历史条件下必须强化的保密制度,国防科研和民用科研之间互相隔离,互相封闭,缺乏自主协作,没有市场机制,科研拨款是无偿投资,成果是无偿转让,科研人员只注重达成目标和做出成果,而不关心其推广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自成体系,自我封闭,军民分割,不仅严重地影响了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
从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历史演进脉络来看,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占有资源配置上的优势地位。这一时期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宏观管理体制最重要的角色是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委”)。1958年9月,中央决定成立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作为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发展工作的政府机构。国防科委既是制定军事装备研制生产规划计划的权力机构,又是国防科技和军事装备规划计划得以落实的组织者、保障者。同时,代表国家作为军事装备的投资人,又是军事装备研制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既行使行政职权,又担任着从宏观到微观的多重经济职能。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只是政府部门的行政附属物。在“全国一盘棋”式的统一安排、分工负责机制下,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国防科技工业门类从无到有并发展到基本齐全,“两弹一星”研制取得历史性成就,常规武器实现了从仿制苏制装备到自行研制的跨越发展。但是,由于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长期被动服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这一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手脚”受到束缚,“等、靠、要”的思想十分严重。随着“”的结束和军工规模的削减,对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改革成为历史的必然。
二、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起步、积极地推进“民”时期(1978~1991年)
这一阶段即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到全方面实施“科教兴国”、科技强军战略之前的一段历史时期。直到这一阶段的后期,“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开始引入中国,政府开始将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目标。
从1978年开始到1985年间,在“科学的春天”感召下,我们国家科技界开始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探索。1985年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入有领导、有组织的全面改革阶段。短短十几年,国家创新体系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技体制和科技政策有了新的、突破性的发展。这些发展大多数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在运行机制方面,改变了拨款制度,针对不同性质的科研工作,开始采取不同的拨款办法,以解决一切科研工作都靠国家拨款的问题;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对全国招标,实行合同制;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机构开始试行科学基金制;对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新兴技术开发工作开始引入风险投资机制;
第二,对国家科技计划实行多层次管理,使这些计划上下衔接、左右关联,有机地覆盖国民经济主战场、高技术及其产业化、基础研究这三个层次;
第三,开拓技术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解决技术成果无偿转让的问题,大批技术涌入市场;
第四,在组织架构方面,放松了对科研机构的管制,鼓励教育、科研与生产单位的联合,提出了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的五种发展方向;
第五,在人事制度方面,扭转对科学技术人员限制过多、人才不能合理流动、智力劳动得不到应有尊重的局面,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在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方面,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集体,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经验,特别是“”的教训,决定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国防和军队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即从长期以来立足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的临战状态,转变到和平时期建设轨道上来,并多次强调国防和军队建设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
根据这一重大战略调整,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一是坚决压缩兵员规模,调整体制编制,裁军100万;二是在武器装备建设上强调突出重点,多研制、少生产,为今后积蓄力量;三是国防科技工业贯彻“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方针。这一时期,国防费占GDP的比例年年在下降,由“五五”期间的4.7%下降至“七五”的1.6%。全军积极支持、参加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军工企业积极开发民品,在军用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20世纪80年代,国防科技工业“军民结合”工作主要体现为军工单位“找米下锅”式的“民”。国家相关民用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计划还很少考虑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转移。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民”开始纳入国家计划指导。军工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始了第二次创业,民开始由“找米下锅”向更看重质量和效益的高层次发展,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值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民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由1979年的8.1%上升到1989年的66.7%,再提高到九十年代末的80%以上。这一时期“民”的成绩大多数表现在:首先,军工企业初步摆脱单一军品发展模式,基本形成了军民结合的发展格局;大幅度地调整和压缩了军工科研生产能力,将相当多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转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全力发展民用产品;第二,推动了全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和带动了一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据统计,20年来,国防科技工业已向民用部门转移了3万多项民技术和产品,使民用部门的产值增加了近千亿元。这些高新技术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它们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带动了我国民用基础工业的技术进步;第三,支援国民经济建设,促进了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提高我国国际形象,开辟了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新领域。随着民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已与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近千家厂商、公司,在核电、航空、航天、船舶、能源、交通等领域,建立了广泛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伙伴关系。中国民的成就,引起了联合国和一些国际组织及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和称赞。
这一时期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突出特征是:国家创新体系在经历“”重创的基础上开始恢复;政府开始做宏观调控方式的改革,政策供应集中在拨款制度、技术市场、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等改革方面,科研机构的集中管制有所放松,但计划调控力度仍然很大;中介组织慢慢的出现,创新体系基本要素趋于完整、活力增强;大学、企业和科研院所处于调整改革之中,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仍在探索之中。存在的明显问题是:无论是民用科研院所,还是军工科研院所,进入企业或转制为企业的进展不大,公益性科研机构转为非营利机构进展缓慢;军工企业产品结构还不够合理,国内外知名品牌较少,在国内外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产品不多;军民结合工作绝大多数都是“单向”的(表现为“民”),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仍然被排斥在国防科研生产之外。
虽然在资源分配上处于从属地位,但这一时期的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还是完成了歼八飞机等第二代军事装备的研制任务,洲际地地导弹全程试验获得成功,第一艘导弹核潜艇建成交付海军使用。国防科技预先研究的开展和国家“863计划”的实施,为我国高技术军事装备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军事装备整体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拉大。
这一时期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频繁调整。宏观管理体制最重要的改革是1982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的成立。当时,为了精简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工作交叉,中央、国务院、决定,以国防科委为基础,由国防工办、科学技术装备办公室合并成立中国人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同时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工委隶属建制,同时受国务院、双重领导,是统管全军国防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机关,也是国务院统管所属国防科技和国防工业部门的领导机关。这一时期,国防科技工业由原来的八个机械工业部到七个机械工业部这种由相应的政府部门管理不同军工行业的管理体制,再到(1988年4月开始的)航空航天工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核工业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等政府部门与军工集团公司分立并存的管理体制。但在这种管理体制调整在“非常大程度上也是无效的。这种方法涉及大量名称和机构的改变,却很少有一个系统的整合和合理的措施来提高效率、刺激改革。”换言之,这种调整对创新绩效的影响不仅不是正面的,反而有很大的可能是无效甚至是负面的。
这一时期从1992年视察南方讲话开始,我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科教兴国”成为基本国策,“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开始引入中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大加速。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业已表现的突出特征是:政府灵活性更好地综合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通过加强研究型大学建设、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提升公司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来提高整个国家的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开始将“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家创新体系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目标。
这一时期,对于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体强调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并要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对于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出“要寓军于民、军民结合、能军能民、以民养军”,“使国防科技和装备建设植根于整个国民经济与科技发展之中,走出一条投入少、效益高的装备建设路子。”在此期间,制定并充实完善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做出了积极地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战略目标,加快了信息化军事装备的发展。由于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在资源分配方面的地位有所上升,加之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大幅度提升,我国军事装备在这一时期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我国军事装备建设跨上了以全面自主研制为主、引进为辅的新阶段。同时,国防科技工业有了较快发展,军民结合型高科技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
这一时期,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调整。其中,最为重大的调整是,国务院1998年4月撤销了原来拥有国务院、双重隶属关系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同样简称“国防科工委”),将原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工业的职能、国家计委国防司的职能以及各军工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统一起来,组建新的国防科工委,成为国务院的职能管理部门之一;保留国家航天局和国家原子能机构,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作为国防科工委的机构。同时,以原国防科工委和总参谋部装备部为主体,组建隶属领导的总装备部。至此,中国人民实行三十年的“三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体制改变为“四总部”体制。总装备部业务归口的装备使用部门与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的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是装备订货和组织生产的关系,是需要和供应的关系。
1999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的批复,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等原五大军工总公司基础上,分别“一分为二”,改组组建为军工十大集团公司。即: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2001年,信息产业部原军工研究院所组成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上述11个集团公司作为国家特大型国有企业,由中央管理,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和相应责任,对军队使用部门提出的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负责抓总。军工集团公司依照国家确定的“分工协作、发挥优势、各有侧重、有序竞争”的原则,对各军工生产经营公司进行调整、重组,一起发展国防科技工业。2001年,依照国家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和科研院所改革的总体部署,军工研究院所开始不同形式的调整改革,有的组建为科技型公司集团,有的改组为科技型企业,基础研究院所大部分成为国家非营利机构。
这一时期,我国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管理机制也发生了重大改变,政府采购被确定为军事装备采购的基本制度框架。军事装备包括武器装备和后勤装备。在武器装备领域,以2000年12月颁布的《中国人民装备条例》为“龙头”,《中国人民装备科研条例》、《中国人民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装备维修工作条例》先后颁布执行,覆盖武器装备全寿命过程的管理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2003年12月,总装备部下发《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管理规定》和《同类型装备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构成了装备采购新的法规体系。
近年来,装备采购工作遵循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原则,逐步打破军品行业部门界限,引入竞争机制,支持非军工国有企业和高技术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军品市场,采购方式由过去的定点采购加速向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转变,提高了装备采购的整体效益,确保部队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性能先进、质量优良、配套齐全的武器装备。军用计算机和网络设备、车辆底盘、发电机组、方舱等通用性较强的装备,已由各部门单独采购向全军集中采购转变。在后勤装备领域,总后勤部根据批转的《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2002年2月以来相继颁布《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审价工作管理规定》、《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集中采购资金支付暂行办法》和《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规定》。2005年6月,总后勤部发布了《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军队外资供应商库管理办法》,规定了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必须在军队物资采购内网(仅限于保密的物资采购信息)、外网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军队物资采购遵循政府采购的根本原则,结合军队建设管理实际,全方面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和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完善经费、计划、采购的分工协作、相互制约运行机制,提高了物资采购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和规模效益。涉及中国人民部队建设、训练、科研、生活等所需24类上千种物资,已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纳入年度预算、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招标采购,总部物资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这些改革措施,对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发挥了军事需求的牵引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军工院校和军队高等院校几经调整,向精干方向发展。目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管理的军工院校有七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西北工业大学)。中国人民发挥军队院校培养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军队院校职能正在由以学历教育为主向任职教育为主转变,并逐步实现了军地通用人才主要是依靠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目前已有90余所民用高等院校承担了为军队培养干部的任务,近30所重点民用高等院校为部队培养了一大批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怎么样发展这一重大历史课题,党中央纵观战后世界国防科技调整的大趋势,科学总结了我国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建设的历史经验,准确地抓住了国防科技建设的关键和要害问题,提出必须“坚持寓军于民”,打破行业、部门界限,突破原有国防科技工业体制的约束。2000年7月再次强调:“坚持寓军于民,是一个关系国民经济与国防科技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和建立强大的国防,是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两大战略任务。我们一定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国防建设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同时又必须慢慢地加强国防力量,使国防建设在国家财力增加的基础上不断有所发展。寓军于民,是把这两项战略性任务有机统一起来的重要举措。”2006年3月强调:要适应新的形势,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途径新方法,全方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方面的军民结合,从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获取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丰厚资源和强大支撑。
实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战略方针,对于我国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它意味着我国国防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必须有革命性的转变,即由保持一个独立的军工科研生产“大摊子”向彻底突破原来的军工体制约束、实现军民一体化转变,由国家计划指导为主向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更加重视市场机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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