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19     信息来源: 媒体聚焦

  《湖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根本原则。市、区县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理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理应当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事故调查经费。

  (一)事故单位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政府部门报告程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各级上报均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2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按照“初报事件,续报详情”的要求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并依法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三)事故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主体责任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承担情况核实和向县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职责;各县级政府承担事故报告第一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行业领域事故报告主要责任。事故单位承担事故报告直接责任。

  (一)事故调查权限。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南太湖新区和长合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依法由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能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前置判断。公安机关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保护,对有关人员依法来控制,甄别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初步判断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通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调查后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提出,报送同级政府批准;需要相关部门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成,并邀请监察机关、检察院派员参加。可以邀请与事故调查相关的其他单位。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四)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具体调查工作由各级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开展,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政府对事故调查组另有指令的,按指令执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五)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也要追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工作要求,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受伤或死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查清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查清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人员处理以及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等。

  (六)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沟通和衔接;检察院受邀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事故调查中涉嫌犯罪的行为认定、参与提出问责刑事初步意见;公安机关负责提出问责刑事初步意见,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资料,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工会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成员单位:1.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电力、旅游等行业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执行。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抢救伤员、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等工作。3.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殡仪馆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4.市财政局负责事故调查经费的落实。

  (七)自行调查的组织规范。按照本规定由事故发生单位或国有企业(集团)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由该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职能部门和工会参加,调查工作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完成。

  (八)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内容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解决的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九)事故调查督办。市政府或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的一般事故,有关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作出批复。

  (十)事故调查时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没有办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要延长期限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允许超出60日。

  (十一)事故调查监督。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人员应当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调查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分。

  (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理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

  (二)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逐条落实,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做处理,并在责任追究完结或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要求报告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材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收集,并在批复之日起6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调查处理信息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向社会公布。上级机关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事故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由宣传部门负责统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四)事故档案管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应包括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事故整改评估。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组织对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做评估。具体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各区县政府收到评估报告后,应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级牵头部门形成的评估报告,应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

  (六)重点评估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情况,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七)评估问题处理。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评估的政府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别的问题的,进行交办督改;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

上一篇:发布《戎行配备保证法令

下一篇:【应急普法】新《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