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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一项目工地发生触电事故致人死亡调查报告公布

发布时间: 2024-04-20     信息来源: 媒体聚焦

  2023年9月23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名作业人员在襄阳市樊城区中航大道航天佳园项目工地检查配电柜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襄阳樊城航天佳园项目工地“9?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3年4月24日,湖北志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取得了樊城区柿铺街道韩洼社区航天三路1号157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楼,配套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四研究院第42研究所(以下简称航天42所)的航天特种装备业园一期(航天佳园)。2023年10月18日,湖北志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12252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9974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8834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2554平方米,地下商业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分三个区(西、南、北)进行建设。2023年10月24日,湖北志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航天佳园西区(1#住宅-3#住宅、4#六班幼儿园、5#住宅-13#住宅、14#住宅、公共配套服务、15#住宅、P1#配电房、P2#配电房、1#门楼、2#门楼、地下室)。

  2023年5月22日,湖北志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确定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

  2023年6月10日,湖北志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襄阳市樊城区航天佳园西区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确定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2023年6月15日,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开始进场施工。

  2023年8月30日,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航天佳园建设项目施工塔吊安拆及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为航天佳园西区3#、5#楼,施工塔吊运输、进出场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使用手续办理及承租方在塔吊使用或停用期间的维修、保养、检查等工作。2023年9月17日,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始进场安装塔吊。

  湖北志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2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营业范围:房地产开发、装饰装潢(均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房屋销售、房屋出租、物业管理;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J,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9年11月1日,法定代表人曾某,住所:襄阳市长虹北路46号七彩阳光203-112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圆人民币,营业范围:工程监理;工程建设价格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工程代建;工程全过程咨询;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42001930,资质等级:专业资质机电安装工程乙级、专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甲级、专业资质化工石油工程乙级、专业资质电力工程甲级、专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甲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赵某某,男,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监代表。注册监理工程师编号:00729865,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有效期至2025年9月8日。

  朱某某,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监理员。监理员教育培训证书编号:Y191378,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发证日期:2019年8月30日。

  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0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山水檀溪明园(的卢大厦8楼),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圆整,营业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普通机械设施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施工劳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42090094,资质类别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壹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05]00101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限期至2024年2月1日。

  张 某,男,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证编号:鄂建安B(2019)0007539,有限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胡某某,男,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考核证编号:鄂建安C2(2019)0018268,有限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张某某,男,湖北智成建筑有限公司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号:T03X,有效期至2024年1月13日前进行复审。

  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住所: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孵化园1305房,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营业范围:建筑机械设备制造、安装、销售、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安装、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42162980,资质类别及等级:起重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王某新,男,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聘用塔吊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编号:鄂F3,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9月23日,上午天气中雨,襄阳市樊城区航天佳园西区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现场无人施工,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某,为防止施工现场5#塔吊下方护坡滑坡发生意外事故,在未与项目方对接的情况下,安排塔吊司机王某新将堆放在护坡旁的标准节转移到安全地带,工作方式是使用5#塔吊吊起护坡处的标准节,转移至护坡底部地下室底板上,再使用3#塔吊将底板上标准节转移至护坡上安全地带。

  事故现场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航天佳园西区建设项目3#配电柜,属于一级配电柜,连接3#塔吊专用箱,负责3#塔吊的供电,外设有栅栏门,处于打开状态,王某斌面朝上躺在3#配电柜栅栏内,头面部多处散在条片状挫伤,左手拇指近节掌侧、左手中指中节背侧及近节桡侧、左手小指近节迟侧分别有片状电流斑形成。

  2023年9月23日上午9点40分,天气中雨,为防止护坡滑坡,导致堆放在护坡处的标准节滑落到地下室,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某打电线#塔吊下的塔吊标准节转移至安全地带,王某新答应后,通知勤杂工王某斌一起到现场进行转运作业。

  上午10点15分,王某新和王某斌来到5#塔吊处,王某斌负责在塔吊下方绑挂钩,王某新操作5#塔吊开始转移标准节。上午10点40分,王某新将护坡上标准节转至护坡底部地下室底板处后,从5#塔吊驾驶室下来,到3#塔吊操作室,发现3#塔吊无电,无法启动,便打电线#塔吊专用箱处查看,王某斌查看后,告知王某新3#塔吊专用箱没有电,挂完电线#塔吊驾驶室检查设备。

  大概10点50左右,王某新从3#塔吊驾驶室看到王某斌倒在3#配电柜处,便立即从3#塔吊下来,赶到现场,看到3#配电柜栅栏门打开,王某斌疑似触电,面朝上倒在3#配电柜栅栏门内,配电柜的保险掉落在栅栏外。

  事故发生后,王某新站在3#配电柜外,立即打电话告知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某现场情况,并通知家属拨打120,11点30分左右,120赶到现场,将王某斌送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区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9月23日,在柿铺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的协调下,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保持了社会稳定。

  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分析: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勤杂工王某斌无相关资质,未佩戴防护用品,擅自打开3#配电柜推电闸通电,将熔断保护器当成通电开关,在下拉熔断保护器时,左手触碰到3#配电柜带电母排的连接螺丝,导致发生触电身亡。

  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施工安全性能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在下雨停工状态下,未与项目方对接,擅自安排人员进行塔吊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工程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未对实施工程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经调查认定,襄阳樊城航天佳园项目工地“9.2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在施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冒险作业,对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襄阳市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樊城区住建局。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20〕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湖北省安委会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双查”的实施建议》的通知(鄂安〔2023〕10号)的规定,樊城区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督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建议樊城区住建局向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建议樊城区纪委监委对樊城区住建局相关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

  3.柿铺街道办事处。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20〕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湖北省安委会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案双查”的实施建议》的通知(鄂安〔2023〕10号)的规定,柿铺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柿铺街道办事处向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建议樊城区纪委监委对柿铺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干部予以责任追究。

  1.王某斌,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相关资质盲目作业,在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一级配电柜进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予以免责。

  2.韩某某,作为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未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实施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襄阳市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黄 某,作为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湖北大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建筑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2.樊城区住建局。要切实履行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职责,加强建筑领域的安全监管及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柿铺街道办事处。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积极努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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