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11月起施行
中新网10月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主席日前签署第582号国务院、令,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装备以及用于武器装备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武器装备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应当执行军用标准及其他满足武器装备质量发展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理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武器装备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理应当建立武器装备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武器装备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武器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作战任务需求。
第十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理应当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理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理应当征求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的意见,确认各种需求和约束条件,并在论证结果中落实。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理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的措施。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对采用的新技术和关键技术,应当经过试验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武器装备论证单位理应当拟制多种备选的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并提出优选方案。
第十五条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依规定的程序,组织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对武器装备论证结果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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