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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28     信息来源: 媒体聚焦

  原标题: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7〕8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军事设施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处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六条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明显的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调查组组长按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由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

  根据火灾事故的详细情况,调查组成员由有调查权的人民政府、消防、公安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九条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调查组有权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问题线索,调查组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解决的建议等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三条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十四条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自批复同意之日起1年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做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置,并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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