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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27     信息来源: 媒体聚焦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能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h.

  4)事故已造成或者会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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