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首发:GBT29639-2020《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解读及新旧修改条文对比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已于9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1日生效。
新《导则》和2013年版《导则》有何主要变化?应急预案该如何修改?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虽然该国标为推荐标准,不是必须和绝对要执行。但对于应急预案的编制无另外的任何可参考的标准,该标准既然存在,新编的应急预案就一定要按照此标准编制,应急预案评审也会按照此标准进行。
参考2013年版的施行可知,早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完全按照此标准。所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何修改?在2013年版的导则下,应急预案模式化严重,内容冗杂,实用性较差,应急预案变成了套模板,套话一大堆,实质性的内容少之又少。
所谓的应急预案也就成了摆设,成为中介公司的赚钱利器,企业根本不会看,不会用,关键时刻不应急、不顶用,应急预案与实际救援“两张皮”
这反而成为了企业的一大安全风险隐患,有可能导致事故的扩大等等。近些年发生的事故都表明,企业应急能力极差。
新版《导则》进行优化改进,删除了大量无用内容,将应急预案的重点突出,无关的废话进行了缩减,总的来看还是有较多优化。
1.修改和规范了应预案编制程序,由6条改为8条,增加了应急资源调査和桌面推演。其中桌面推演衔接了标准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2. 将”应急能力评估”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能力评估这个词看似高大上,实则就是空话一句,怎么评估?评估的标准在哪里?而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变得简单化和目的化,更加明确和易懂。
3.增加细化了应急预案评审内容。将评审流程和细则写入了标准。看了一下增加细化的内容,其实与现在的应急预案评审备案流程一致,只是之前没写入标准。现在写入了,让应急预案评审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化,以前只是中介公司熟悉这些流程,企业根本不懂。
4.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去掉“编制目的”,将“风险评估结果”放入附件,简化内容。这一部分是重点,也是今后修改和编制应急预案的标准,去掉了大量冗杂内容,无用的套话全部删除,这一部分其实在之前的应急预案中占据了一定篇幅,毫无用处,删除后提高了预案的可读性和实用性
5.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增加“适合使用的范围”,去掉“事故风险分析”。这一修改也是为了简化内容,在之前的应急预案中事故风险分析在综合预案中已经分析过了,到了专项预案还要再废话似的分析一遍,多此一举。这个修改便强调了专项应急预案必须有针对性
6.《新导则》指出,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7.在应急预案附件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概况”,“预案体系与衔接”,风险评估结果,强调应急预案必须兼容和衔接。并将风险评估结果直观地写在附件中,清晰明了。
8.增加了应急资源报告编制大纲和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之前的应急资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是独立分来的文本,在预案中并没有体现,现在将之前的独立的报告在应急预案的文本中也有体现,让整个预案更加完善。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发布,修改原安全监管总局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共涉及19条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组织并且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六条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人,采取会议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应急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员工等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形成论证结论。
第八条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做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对应急预案要不要修订作出结论。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9011-2019)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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