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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制度建设及其意义

发布时间: 2024-03-10     信息来源: 经营管理

  习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所提出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是深入贯彻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它体现了中央在推进反腐败工作方面一以贯之的规划和部署。

  对于中央所提出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重大意义,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了高度共识。称其“是中央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模式的突破性创新”“彰显了我们党对反腐败斗争内在规律的深刻认识”“指明了新时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路径选择和基本走向”。“三不”一体推进的提出,反映了党中央对腐败发生的根源和内在机理的体系性分析,以及对在反腐败中如何正确地处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之间关系的精准把握。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同时各有侧重。其中,形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是指对腐败“零容忍”,通过严格执法执纪,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腐败;形成“不能腐”的有效机制,旨在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科学配置和规范权力,通过完善制约机制来强化约束和监督权力;形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信仰宗旨、理想信念、法治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坚定法治信仰和理念,并在全社会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规则意识和舆论氛围,使清风正气得到弘扬。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治理腐败必须作为一项政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系统工程,从始至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三不”的要求,建立从预防到惩治、从思想教育到制度监控、从党纪政纪处理到刑事法律制裁等方面的一系列长效机制。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社会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建立“三不”机制的必要且有效的保障。法治功能实现的程度,决定了此机制运行的实效。法治的基本功能规范、预防、威慑、惩戒、保障、教化、指引等,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中,均得以体现,又各有偏重。

  “不敢腐”机制主要旨在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戒力度和执法力度,体现了法治的威慑和惩戒功能。

  “不想腐”机制主要是依靠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培育法治和规则意识,体现了法治的教化和指引功能。当前的工作中心:首先,继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不断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和日常学法等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设计,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其他各类培训课程中融入法治教育内容,保证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要坚持以领导干部考法为重点,让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严”起来。其次,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要更看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意识,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破除“权大于法”等错误认识,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强化规则意识。要让党员领导干部明确,法治的精髓在于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依法治自己而非依法治他人,要遵守权力的法律界限。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再次,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继承中华民族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应以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积极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充分的发挥法治文化的引领、熏陶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使党员领导干部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要深入挖掘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廉洁因素,把培育廉洁价值观融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中,逐渐增强廉洁文化建设的感染力、渗透力和传播力,使廉洁成为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追求。要通过加大宣传推广法治正反典型经验,不断引导和激励党员干部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依法、公正行使权力。正如赵乐际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的:“要提高警示教育的政治性,凡查结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都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警示教育,用好反面教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让党员干部引为镜鉴。”

  “不能腐”机制的形成与法治具有更为密切的关联,体现了法治的规范和保障功能无论是权力结构的优化,还是权力流程的再造,抑或监督问责机制的夯实,都有赖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这是法治的规范与保障功能的重要体现。腐败的实质是公权力的滥用,必须“以公权力的运行为主线,以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为中心,以广大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为主体,以反腐败法律制度基础设施为介体,以五位一体的大社会为背景,构成多元要素综合集成的腐败治理体系。”从法治层面来说,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反腐败,要着力限制公权力的范围、优化公共职能的配置、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程序、促进公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

  当然,这种对应意在突出法治在不同层面的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作用的重点,并不十分周延。事实上,法治的各项功能和作用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个层面均有体现。这也进一步印证了“三不腐”是相互关联、动态发展的有机整体。

  目前来看,围绕如何切实建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进而推进“三不”一体推进的制度建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均有所讨论,大多在政府管理、社会治理、廉政建设等层面展开。法学领域的讨论主要聚焦于刑事反腐政策和贪腐犯罪惩防的主题,以及“制度反腐”的层面,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具体的、面向实证的探索,都仍不十分充分。从理论上加深对夯实“三不”机制的法治基础和制度建构的思考,对于在监督执纪的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推进执法执纪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都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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