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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国防 有你有我】第二十七期:全民国防教育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发布时间: 2024-09-08     信息来源: 国资动态

  第六十一条:武士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结抢险救灾等使命。

  国家采纳比较有用办法保护武士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令规定对武士的婚姻施行特别保护。

  第六十四条:国家树立退伍武士保证制度,妥善安顿退伍武士,保护退伍武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武士,对残疾武士的日子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证。

  因战、因公致残或许致病的残疾武士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纳安顿,并保证其日子不低于当地的均匀日子水平。

  第六十六条:国家和社会优待武士家族,抚恤优待勇士家族和因公献身、病故武士的家族。

  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各不相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平和共处五项原则,保护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世界系统和以世界法为根底的世界次序,坚持一起、归纳、协作、可继续的安全观,推进构建人类命运一起体,独当一面地处理对外军事联系,展开军事沟通与协作。

  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遵从以联合国主旨和原则为根底的世界联系基本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运用武装力量,保护海外中国公民、安排、组织和设备的安全,参与联合国维和、世界救援、海上护航、联演联训、冲击等活动,实行世界安全责任,保护国家海外利益。

  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撑世界社会施行的有利于保护世界和区域平和、安全、安稳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撑世界社会为公平合理地处理世界争端以及世界军备操控、裁军和防扩散所做的尽力,参与安全范畴多边对话商洽,推进拟定遍及承受、公平合理的世界规矩。

  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联系中恪守同外国、世界安排订立或许参与的有关公约和协议。

  第七十一条:本法所称武士,是指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军官、军士、责任兵等人员。

  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法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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